凶宅定義是什麼?如何查詢?內政部和法院的見解不同時,誰說了算?

凶宅定義

當房東會遇到許多風險,最大的風險之一,就是房子變成了兇宅。

但什麼情況下,房子才算是兇宅?

其實法律上沒有詳細的定義,大部分都是先參考內政部的說明,但有爭議的話會以法官判決為準。

如果你想要進一步了解兇宅定義的話,這篇將會完整告訴你。

凶宅定義是什麼?

法律上其實沒有針對凶宅有嚴謹的定義,目前大部分都是依照內政部函釋、不動產說明書及交易慣例等來判斷。

正因為如此,政府官員(內政部)、法院、仲介、民眾等不同人對於凶宅的見解有時候不完全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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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定義的凶宅

依照內政部的凶宅定義,最簡單的說法就是:發生「非自然死亡」的房子。

如果你想更進一步了解,可以參考民國97年內政部所發布的一個函釋,凶宅的定義如下:

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(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),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(不包括自然死亡)之事實(即陳屍於專有部分)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(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,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)

「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(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)。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,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。」

上面👆這一大段話,是不是看起來又臭又長又複雜呀(我懂XD)?

沒關係,喬王來幫你翻成白話文!

凶宅3大重點

根據上述內政部的定義,可整理出三項重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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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期間:賣方持有期間

依照內政部原本的定義,轉手後房子可能就不算凶宅,所以坊間有許多人專門「洗兇宅」(將凶宅轉手後再買入)。

但是,民間普遍認為凶宅轉手之後,仍然屬於凶宅。

所以,104/10/01以後的不動產說明書新增規定,只要是產權持有的期間都要敘明。

一旦敘明之後,基本上就變成「一日凶宅,終身凶宅」。

2. 原因非自然死亡

內政部對於凶宅的定義,認為兇殺自殺才算是非自然死亡,並且排除了意外死亡。

3. 地點發生及陳屍於專有部分

公寓大廈的建物,可分為4大類型:

  • 專有部分
  • 共用部分
  • 約定專用
  • 約定共用

專有部分,簡單來說就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獨立使用的空間。

譬如:客廳、餐廳、房間、浴室、陽台等,都算是專有部分。

(簡單來說,就是死在家裡啦~~~)

雖然內政部及法院對於「發生」與「陳屍」地點的認定不完全相同,但如果是確診死在房內,基本上都會符合這一項。

凶宅的定義誰說了算?

從剛才的說明可以知道,內政部的解讀和法院的解讀可能不太一樣。

紛爭一:意外死亡(ex.一氧化碳中毒身亡),算是兇宅嗎?

依照內政部97年的函釋,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才算兇宅,所以意外死亡並不算。

但法院的見解未必與內政部相同,不少判決認為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也屬於兇宅。

紛爭二:自然死亡真的百分之百不算凶宅嗎?

曾經有一個法院判例是:

「因病過世,但未依禮俗而殮葬,導致陳屍多日而腐臭,甚至流出血水」,造成了「凶死而未得善終妥善處理之觀感」,由於會影響房屋價值,所以也等同凶宅。
(可參考108年重上281判決最下方的引用案例)。

不過,另一個法院判例雖然也是「 因肝硬化死亡,陳屍多日,屍體腐爛」,法官卻採用內政部的定義而判定不是凶宅

「天啊! 這搞得我好亂啊!」

我猜此刻的你,應該已經在心裡這樣OS了吧!

那麼…到底誰說了算呢?

事實上,內政部97年的函釋本身存在一些問題,而且它只是「行政規則」,位階很低。

法令位階是這樣看的:憲法>法律>法規命令>行政規則

所以,實務上法官反而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,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。

如果對於凶宅的定義出現爭議時,仍以法院判決為準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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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查詢兇宅?

凶宅的資訊其實整理得很雜亂,但仍可參考以下查詢網站:

總結

凶宅的認定,原則上會先參考內政部的定義,必須是「非自然死亡」。

因為內政部釋疑的法律位階不是很高(憲法>法律>法規命令>行政規則),所以凶宅出現爭議時由法院做最後判定。

凶宅常見問題

Q: 染上新冠病毒而在屋內死亡,房子會變成兇宅嗎?

依照內政部的定義,屬於凶宅必須是「非自然死亡」,但疫情算是生病,所以不算凶宅。

但有專家認為新冠病毒算是傳染病,不是一般疾病,所以可能要用不同指標來界定。

PS: 逢甲大學土管系副教授朱南玉表示,若屋內曾發生有人自然生病死亡的事件,就不算是凶宅;但新冠肺炎是比較恐怖,且具傳染性的疾病,需要不同的指標來做出界定。

延伸閱讀

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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喬王

喬王,台大經濟系/台科大科管所畢業,原本是銀行儲備幹部及總行PM,為了追求理想生活,大膽放棄了年薪百萬的工作,成為一名自由工作者。 目前同時經營部落格、Podcast、房地產及線上課程,專門幫助小資上班族達成人生三件事:穩健投資 x 買房安居 x 斜槓享受人生。 目前在Hahow好學校開設6門線上課程(含輔導其他講師),也曾受邀到富邦銀行、台北大學、臺北市立大學、台北市立教育大學、台灣科技大學、龍華科技大學、台灣西門子、三商美邦、天地人文創等機構演講,累積學員至少3000位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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