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去年開始,我讓房客申請了租屋補貼,房客也順利領到了每月5,200元的租屋補貼。
但神奇的是…最近我查詢了公益出租人查詢網,竟然查不到我的相關資料!換句話說,身為房東的我,仍然不符合公益出租人的資格!
當下我真的是滿頭問號,想說資料應該都填寫正確了啊!為了釐清狀況,我趕緊打電話詢問了租屋補貼的聯絡窗口,了解為何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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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主跟出租人必須是同一人,否則房東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
電話那頭的人員很親切地幫我查詢,這才發現問題的癥結點竟然是….
當初我請代理人幫忙簽的合約,出租人欄位沒有寫到屋主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!
原來,根據相關規定,只要租賃契約上的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本人,即使有委託代理人處理租賃事宜,在申請公益出租人時,仍然會因為出租人身份不符而無法通過。
這也是多數房東有讓房客申請租屋補貼,卻無法成為公益出租人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補充說明:
內政部的公益出租人專區中有提到,屋主跟出租人要同一人,即便二者是夫妻、直系親屬關係也不行。
如房屋如屬多人共有,亦應於租約出租人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,除房屋屬分別共有而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﹝其餘共有人無出租﹞,則租約出租人僅需載明該共有人資料。
補正文件麻煩多,還可能影響租客權益
至於後續補正文件的部分,窗口特別提醒我,如果租約生效已經超過三個月,原則上就不能輕易變更或重新上傳文件,否則有可能會影響到租客的租屋補貼資格!
雖然窗口有提到一個解決方案,可以考慮重新簽訂一份新的租賃合約,租期從新的日期開始計算,並且附上一份變更說明文件,解釋變更的原因。
但這個做法聽起來比較複雜,而且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,反而可能會影響到租客好不容易申請到的租屋補貼權利,這點讓我非常猶豫。
因此,目前看來,這次的疏忽可能暫時無法補救,只能提醒自己在下次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更加注意,確保出租人欄位填寫的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完整資訊。
總結
再次提醒各位房東朋友們,如果委託代理人簽訂租賃契約,務必確認合約上的出租人欄位除了代理人的資訊外,也要清楚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
這樣才能確保後續申請公益出租人資格的權益,同時也避免影響房客的補貼申請喔!
希望這次更詳細的說明對大家有幫助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