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客輕生變凶宅,房東能求償嗎?法院見解原來有這兩種…

房客輕生變凶宅,房東能求償嗎

很多人都曾夢想過當房東,但房東其實承擔不少風險,最麻煩的風險之一恐怕就是房子變凶宅。

那麼…萬一房客輕生,導致租屋處變成凶宅,房東能不能向家人索賠呢?

這篇將告訴你法院的看法、房東可主張的權利,以及房東如何降低或預防變成凶宅的損失。

法院的兩派看法

目前法院似乎看法兩極,分成兩派見解:

派別1:房客繼承人不必賠償

這一派的法官通常會有以下見解,所以認為不應要求房客的繼承人賠償。

(1)租客沒有「故意」或「過失」不法侵害房東權利,不符合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。

(2)租客自盡導致房價下跌,只影響房東「權益」而非「權利」。

(3)即使房子變成凶宅,但房東在賣掉房子前,都沒有實質損失。

派別2:房客繼承人應賠償

這一派的法官通常會有以下見解,所以認為繼承人應賠償房東損失。

(1)房客在租屋處自殺,已導致房屋變成凶宅,降低交易可能性與價值貶損,且易造成居住者心理上的負面影響,應屬財產上的權利受損。

(2)自殺者縱然無直接故意,仍屬間接故意。

所以,目前看起來,似乎是沒有統一標準可言。

房東可以主張哪些權利

大部分房東遇到房客在租屋處輕生,可能會透過以下三種訴求來主張的權利:

  1. 侵權行為
  2. 房客違法善良風俗,對他人造成損害
  3. 房客違反保管房屋義務
房東主張權利司法實務見解
侵權行為
(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)
(1)房屋所有權沒有受到侵害
(2)不符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】所保護的「權利」,而是「權利以外的利益」,屬於「純粹經濟上損失」
房客違法善良風俗,對他人造成損害
(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)
(1)易造成居住者心理上的負面影響
(2)凶宅在房產市場的接受度低,買賣或出租價格明顯低落
(3)自殺者縱然無直接故意,仍有間接故意 (但需舉證)
房客違反保管房屋義務
(民法第432,433條)
❌否定見解:保管義務只限物理狀態,不含交易價值的減損
⭕肯定見解:房屋的交易價值減損程度,不亞於實質物理上的毀損,應作相同處理
參考法律百科後重新整理

#侵權行為

很多人的第一個想法,就是告對方「侵權行為」,但這個訴求其實最容易被駁回。

因為房屋的「所有權」沒有受到侵害,不影響房東的「權利」,只影響「權利以外的利益」(純粹經濟上損失)。

【參考判例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4號民事判決:
     
主觀上係要結束自己之生命,是否會去進一步想到承租之房屋因此成為凶宅,日後難以出售,會侵害到房屋所有權人之財產利益,而具有侵權行為之故意?故而不構成侵權行為。

#房客違法善良風俗,對他人造成損害

最常遇到的房東成功求償判例,通常是以「房客違法善良風俗,對他人造成損害」當訴求。

有些法官認為凶宅對於居住者心理上有負面影響,且買賣或出租價格明顯降低。

但是由於房東需要舉證「房客有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」,所以難度也會比較高,實務上通常是認定「間接故意」。

【參考判例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:
所謂背於善良風俗,並不限於一般風俗民情,只要是社會道德通念上不能接受之行為均包括在內。

又臺灣社會目前之國民感情及風俗係鼓勵人們應珍惜生命,而不認同自殺行為,且自殺雖係個人自己結束生命之行為,但「選擇死亡」尚非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範疇,從而,自殺行為依臺灣社會目前之國民感情及風俗,應認屬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
自殺者明知系爭房屋非其所有,當可預見倘其於該屋內自殺死亡,將使該屋成為俗稱之凶宅,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,其仍執意為之,造成系爭房屋貶值,致原告受有房屋貶值之純粹經濟上損失,自難認無故意存在

#房客違反保管房屋義務

若以「房客違反保管房屋義務」當訴求,則可能遇到兩極的看法。

一種看法是認為房客的保管義務只限「物理上的毀損」,不包含「交易價值的減損」。

另一種看法則是認為「交易價值的減損」不亞於「物理上的毀損」,依照平等原則,應作相同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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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輕生變凶宅實際判決案例

近期有一則近期判例,我覺得很值得大家參考…

王姓房東將房子租給黃姓美容師,黃女卻在屋內想不開自我傷害,王男認為黃女的行為害他的房子變凶宅,向黃女求償159萬2883元。

➡️一審法院:判房東敗訴

認為王男的房子在黃女死亡後隔月,就以同樣租金租給下一名房客,法官認定「房屋價值未貶損」,判王男敗訴。

➡️二審法院:判房東敗訴

認定黃女並非「故意」在屋內輕生,而造成房價受損,加上黃母非租約保證人,駁回王上訴

➡️最高法院更審:判房東勝訴

認為黃女死亡前具識別能力,可預見房子會變凶宅,具「間接故意」,因黃母未聲明拋棄繼承,判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賠159萬餘元。

相關新聞:房客輕生淪凶宅 房東求償勝訴

房東可以怎麼預防或減少損失

如果你是房東,萬一真的遇到房子變凶宅,又剛好遇到派別1的法官,那麼真的是無語問蒼天…

即使法官判定由房客繼承人賠償,但萬一繼承的資產不夠抵付,或者拋棄繼承,房東仍然有可能拿不到賠償…

我自己也很好奇該怎麼辦,所以上網查了一下大部分專業人士的建議,目前可行的解法有兩個,特別整理如下,提供給我自己和大家參考:

1. 事先投保凶宅險

有些保險公司 (譬如國泰、富邦) 有提供凶宅險,一旦發生保險事故,房東即可獲得約定的理賠金(補償跌價損失+租金損失)和清理費用

那麼…可以理賠多少呢?依據你實際的投保額度,補償金額大約是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。

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兇宅險,可以加入我的LINE官方帳號,並且輸入「凶宅險諮詢」,我將會提供相關專員的聯繫方式讓您諮詢。

2. 租約加註相關條款

(1)解約條款:有自殺意圖或自殺未遂可解約

(2)惜命條款 (珍惜生命條款,又稱防自殺條款):在契約中註明,若房客自殺,可能造成房屋價值減損,房客需要負擔房價損失及賠償,以下是參考內容

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,將成為凶宅,減損房屋價值,侵害屋主權益,請房客珍惜生命,勿於租處自殺

若因房客緣故使房屋成為凶宅,承租人須負擔屋價損失及懲罰性賠償

當房客自殺,房客可請求繼承人或保證人按市價收購或賠償

補充說明
儘管之前有消保官認為惜命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,所以條款無效,但「消保法」主要是規範「企業經營者」,因此仍需以「民法」來討論。

有法律人士認為惜命條款可將「保管義務」的內容以更具體清楚的方式加以約定,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處,也沒有顯失公平的疑慮,若認為違約金過高,房客繼承人仍可請求法院予以酌減;此外,此條款對房客仍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。

(有興趣可參考這篇見解:租賃契約之 「惜命條款」)

Q: 你認為房客輕生變凶宅,房東可以向房客繼承人求償損失嗎?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囉~

延伸閱讀

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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喬王

喬王,台大經濟系/台科大科管所畢業,原本是銀行儲備幹部及總行PM,為了追求理想生活,大膽放棄了年薪百萬的工作,成為一名自由工作者。 目前同時經營部落格、Podcast、房地產及線上課程,專門幫助小資上班族達成人生三件事:穩健投資 x 買房安居 x 斜槓享受人生。 目前在Hahow好學校開設6門線上課程(含輔導其他講師),也曾受邀到富邦銀行、台北大學、臺北市立大學、台北市立教育大學、台灣科技大學、龍華科技大學、台灣西門子、三商美邦、天地人文創等機構演講,累積學員至少3000位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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